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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期变无罪无法无天-致山西省纪委书记黄晓薇公开信 [打印本页]

作者: 中北大男神    时间: 2014-12-15 23:05
标题: 无期变无罪无法无天-致山西省纪委书记黄晓薇公开信
无期变无罪无法无天-致山西省纪委书记黄晓薇公开信
我叫王海刚,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0521198004193519,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牛圈自然村129号,联系电话13269753543,系李永军等合同诈骗案受害人王红玉之弟。
相同证据 诈骗犯李永军无期变无罪的魔术
被告人李永军、赵鹏飞、谭建国合同诈骗案跨两省一市(山西阳泉的王红玉,河南安阳的郭建波、秦新成,北京海淀的王彬生,他们分别在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由于王红玉是最大的受害人由山西阳泉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李永军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永军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红玉、王彬生、秦新成、郭建波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永军等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2011年9月份作出将本案发还忻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案件发还后,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在补充侦查没有结果时,忻州中级法院就开庭审理,现在的结果是检察院撤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李永军已经无罪释放,受害人就纳闷了,为什么相同的法院、相同的检察院、相同的证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发还后就变为无罪了呢?是原来的法官错了还是现在的法官错了么?四个受害人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按照程序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2013年六月,山西省检察院维持了忻州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把公安追赃冻结、忻州中院续冻的李永军转移到中国银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在没有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允许被告人使用了600万元左右;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了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万泉储蓄所李永军账户的700万元,中院法官以保证金的名义划拨至法院账户再把这700万元退给了李永军个人,明显是帮助另一司法手段李永军转移赃款,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为什么会在这个阶段向李永军支付冻结赃款600万元?中级法院刑一庭的法官为什么要不计后果的把这700万元退给李永军呢?这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没有关系呢?无论如何,法官们该给受害人一个合理解释吧,关于这一事实,受害人北京海淀的王彬生(电话13301123809)很清楚。
李永军的主办法官都是张继荣和郭宁。这么明显的判决结果简直就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
尊敬的领导,查明这样的司法腐-败案件很简单,只要从省法院张继荣、郭宁法官和忻州法院李双庆庭长在诉讼阶段擅自从侦查阶段扣划冻结的李永军赃款2000余万元入手就能查明钱去了哪里,真相也就大白于天下了。
情况反映人:王海刚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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